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胡原通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12月21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6、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唐耀宗,債務額比例:全部債務人唐耀宗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3,400,000元⑵360,000元,清償日為⑴民國119年12月24日⑵民國119年12月24日,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⑴⑵均自民國111年1月24日即未繳納本息,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2,204,404元⑵233,2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借據、帳務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北區 邱厝子 41,867.0010000分之122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492臺中市○區○○○段0地號主要用途:住家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9層八層:97.03合計:97.03陽台:14.79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號8樓之1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239,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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