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 李水乾 被告福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董事、清算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係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明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