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74號原告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 律師被告 陳美好
陳美芳 陳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1,136萬4,445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萬9,549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根據上述說明,就分割共有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
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434、43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萬1,810元及13萬1,850元、面積分別為490.90平方公尺及1218.75平方公尺、原告所有之權利範圍分別為1/4及600/1000,本院參酌上述資料,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1,136萬4,445元(計算式:121,810×490.90×1/4+131,850×1218.75×600/1,000=111,364,44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萬9,549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俐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490.90121,810元陳美芳:1/4陳美香:1/4陳美好:1/4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4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1218.75131,850元陳美芳:75/1000陳美香:75/1000陳美好:250/1000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6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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