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84號原告 陳光進 被告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及自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說明,其中利息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24日止,則此部分利息應為11,075元【計算式:1,050,000×(77/365)×5%=11,075,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61,075元(計算式:1,050,000+11,075=1,061,07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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