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58號上訴人 王志賢 被上訴人 王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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