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鍾延龍 原告 鍾延麟 訴訟代理人 鄒秋五 被告 謝寬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 鍾延龍 原告 鍾延麟 訴訟代理人 鄒秋五 被告 謝寬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