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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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助福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參點貳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助福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海洛因1包(毛重3.8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白粉3包(毛重3.8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3.2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可稽(見95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卷第21頁);又扣案白色結晶1包(毛重0.3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66公克、檢驗後淨重0.054公克),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217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誤。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海洛因外包裝袋3只、盛裝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則毒品外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附著於袋內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分別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上開扣案物品既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