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5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5884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謝克治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鳳山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18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