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告 張福泰
鄭晴文
陳尤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1,919萬3,224元(即原告請求剔除之本件分配表所列之被告張福泰、鄭晴文、陳尤莉債權之數額總計;計算式:請求剔除之被告張福泰債權額2億1,000萬元+請求剔除之被告陳尤莉債權額913萬9,224元+請求剔除之被告鄭晴文債權額5萬4,000元=2億1,919萬3,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萬9,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