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 黃裕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聲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暨其上151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賴聲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債權金額為新台幣50萬元之證明文件,如其它借據或本票(原提出之本票債權金額為30萬元)。
四、提出債權金額己屆期之證明,如未約定有清償期限,應另提出已定期限通知相對人還款,而相對人逾期未還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聲請狀稱111年11月4日借款,到期日111年2月11日卻在借款日前,顯有錯誤,且本票亦未載到期日)。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