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5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金和被告陳建男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
74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91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建男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陳金和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而具保人陳金和經本院通知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及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陳金和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