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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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75號聲請人 陳宏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補正通知人為「陳宏竹」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更正本件聲請人為 洪燕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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