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軍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承澤本件被告范承澤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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