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 劉飛儱 被告 郭嘉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