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字第26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献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919號),本院受理後訊問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卓献結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卓献結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見本院96年8月17日訊問筆錄)。
二、爰審酌被告多次竊盜之素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遊民生活不易而下手行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各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示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