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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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哲維 即 張榮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品全 即 陳火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