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債務人 童潤生 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保證人 張童麗娟 擔保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履行。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
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又債務人確有執行業務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在卷足憑(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卷,下稱聲請卷,第67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500元,總清償金額為52萬8,000元,清償成數為32.5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執行業務收入外
,尚持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872股,此有上開銀行出具之持有股份證明書、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見聲請卷第37頁;本院卷第121頁)。衡酌股票價值隨市場波動不易確定、程序經濟等諸因素,堪認無變價之必要。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92萬元,扣除必要支出76萬488元後,餘額為15萬9,512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2萬8,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為計程車駕駛人,自陳其所駕駛之計程車老舊
,車齡已逾15年,故較無人搭乘,平均每月營業收入僅3萬5,000元,扣除油資1萬5,000元、車保養費(含靠行費1,
500元)3,250元後,僅餘1萬6,750元(計算式:35,000-15,000-3,250=16,750)之營業餘額等語,業據提出車牌號碼為000-00之中華民國交通部汽車行車執照、照片14張、96年12月至99年5月間立偉車行之靠行帳冊、油費發票等為證(見聲請卷第38至41頁、本院卷第117至118、17
9至186頁)。佐諸交通部統計處編印98年度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見本院卷第187頁),債務人平均每月營業收入3萬5,000元雖較臺灣地區計程車駕駛人平均每月營業收入3萬7,577元低,且其平均每月營業餘額1萬6,750元亦顯低於北部地區每月營業餘額2萬741元,惟審酌債務人所駕駛之計程車確係民國84年6月間裕隆出廠之汽車,車身外型老舊,衡諸常情,其營業額較平均值低,應堪採信。而在成本支出不變甚或更高之情形下,則其每月營業餘額亦顯低於平均值,尚非無據。是債務人自陳目前每月收入為1萬6,
750元等語,洵屬有據。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參諸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聲請卷第34頁),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八里鄉。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萬792元核之,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勞健保費1,437元、醫療費1,000元、膳食費6,000元、生活雜支2,500元,合計1萬937元(計算式:1,437+1,000+6,000+2,500=10,937)等語,與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㈣再債務人之胞姊張童麗娟願擔任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
,此有張童麗娟出具之保證書乙份(見本院卷第119至120頁),足徵債務人履行本件更生方案之誠意。
㈤至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偏
低;債務人應兼職或另謀新職增加收入;債務人平均每月營業餘額較98年度臺北縣計程車駕駛人2萬6,550元(計算式:營業額42,925元-燃料費13,875元-保養費2,500元=營業餘額26,550)低,是債務人每月收入顯有疑義;債務人每月收入應以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每月平均收入為基礎;債務人與親友同住,應可減免租金支出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兼職與否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需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上開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且參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診斷證明書(見聲請卷第7頁),債務人右手第四、五指曲側肌腱斷裂,是其右手第四、五指完全無法彎曲,功能全廢,則其另謀新職之可能性大為減弱。是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1萬6,750元,業已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至債權人主張98年度臺北縣計程車駕駛人平均每月營業餘額為2萬6,550元等語,惟上開計算式未計入交通部統計處編印98年度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內關於保險費、服務費、停車費等支出,且債務人駕駛之計程車車體老舊,載客率偏低、耗油量及維修費偏高等情狀,業如前述,則其主張平均每月營業餘額僅1萬6,750元,尚非無據。再關於債務人租金支出應減免之主張,佐諸債務人胞姊張童麗娟之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89頁),債務人與其胞姊張童麗娟全家同住,該房地截至97年12月止尚擔保房貸本金34
8萬6,427元之債務,此有彰化銀行房貸擔保借款繳息清單附卷可稽(見聲請卷第88頁),是債務人每月支出與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之前提下,分擔相當共同生活費用,本院予以尊重。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
8年,並提出1名保證人張童麗娟擔保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至於勞工保險局之借款債權,按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67條第
1項第4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勞工保險法第29條第3項、第4項第
1款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時,勞工保險局對其之借款債權未受清償部分未視為消滅,於債務人請領保險給付時得逕予扣減之,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保證人張童麗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擔保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4.債務總金額:162萬949元。││5.清償總金額:52萬8,000元。││6.總清償比例:32.5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33,251│8.22%│452│││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408,944│25.23%│1,388│││有限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4,338│6.44%│354│││公司││││├──┼──────────┼─────┼────┼───────┤│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279,522│17.24%│948│││股份有限公司││││├──┼──────────┼─────┼────┼───────┤│5│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46,185│9.02%│496│││公司││││├──┼──────────┼─────┼────┼───────┤│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379,104│23.39%│1,286│││有限公司││││├──┼──────────┼─────┼────┼───────┤│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7,770│4.80%│264│││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23,433│1.45%│80│││有限公司││││├──┼──────────┼─────┼────┼───────┤│9│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68,402│4.22%│232│││保險局││││├──┼──────────┼─────┼────┼───────┤││合計│1,620,949│100%│5,5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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