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2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同屬債務人。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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