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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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53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7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於民國90年10月23日前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建成分行(下稱台北商銀,現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忠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址均設於臺北市○○區○○○路○○○號2樓,下稱忠揚公司、榮作公司),填載業務往來申請書,並以不詳之代價,擔任設於忠揚公司、榮作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渠等明知忠揚公司、榮作公司均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宏豪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事實,仍自90年11月起迄91年6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忠揚公司、榮作公司名義,連續虛偽製作以前述如附表一所示宏豪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營業人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虛開不實發票共計79紙、126紙,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876萬6,119元、7,311萬6,934元,持交前述公司等營業人,以為進項憑證,而其中並經附表一所示公司,持前述不實統一發票中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其中共63紙、124紙(銷售額為5,071萬5,710元、7,246萬7,886元),作為進項憑證,分別依營業稅法之規定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如附表二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總額計615萬9,19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告發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事項(證據能力):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7月25日忠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95年5月26日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2份、忠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2份及忠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作為證據,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原審審酌該等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經原審法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調查,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得採為證據。
二、另按被告於法官面前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陳述應得作為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其於原審自白之任意性,辯稱係受法警推了一把,很害怕,所述不實在等語,惟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已認罪並同意改用簡式審判程序等情,有原審法院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且被告為具社會經驗之成年人,斷無因遭法警推了一把即自白未為之犯行,故應認其於法官面前所為陳述之任意性、信用性已受保障,而具有證據能力,且其嗣後於本院翻異前詞否認於原審之所述不實復與真實不符(詳如後述),自不可採,附此敘明。
乙、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36、43頁),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7月25日忠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95年5月26日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2份(見95年度偵字第16696號卷第3至8頁、96年度偵字第11984號卷第2至7頁)、忠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2份(見95年度偵字第16696號卷第39至
40頁、96年度偵字第11984號卷第55至56頁)及忠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見95年度偵字第16696號卷第47至56頁、96年度偵字第11984號卷第63至78頁)附卷可稽。另就永豐商業銀行建成分行96年8月21日永豐銀建成分行(96)字第20號函暨附件、96年7月30日永豐銀建成分行(96)字第19號函暨附件所附業務往來申請書經送鑑定結果,其中忠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及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下申請人「甲○○」欄位筆跡,均與被告之簽名筆跡相符,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9月19日刑鑑字第0960134040號鑑定書、上開函文2紙(見95年度偵緝字第2761號卷第77至80頁、第29至30頁、96年度偵字第11984號卷第88至89頁)在卷可查,此外,上開鑑定書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6年1月18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960001495號函暨附件、96年7月9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960013772號函暨附件中所附忠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及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2份,其中文件上記事欄位處「甲○○」筆跡部分,鑑定結果亦認與被告簽名筆跡相符,亦有上開附件、鑑定書鑑定意見可參(見95年度偵緝字第2761號卷第66至67頁、96年度偵字第11984號卷第84至85頁),另觀之上開業務往來申請書填載日期均係於90年10月23日所填載,而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亦均於90年11月6日收文,顯見被告於90年10月底及11月間均有參與公司設立登記及開立帳戶行為,再參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申報日期自90年12月起即有開立發票記載,是本件被告於偵查中徒以身分證件遺失,並表示未開立帳戶云云置辯,顯屬飾詞之語,足認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辯稱未借名給人擔任公司負責人,也沒有開立不實發票,在原審我被法警推了一把,我很害怕,所述不實在等語,惟被告於原審時既坦承:「(對起訴書上所載你提供身份證擔任商業負責人,並填憑證,有無這回事情?)有」、「..有可能我簽名..」、「..因為時間過很久,有些沒有印象,有些很模糊,所以沒辦法說的很清楚」等語,且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9月19日刑鑑字第0960134
040號之筆跡鑑定書等證據資料均表示無意見等情(見原審卷第40至43頁),若被告確無提供身分證件及填載忠揚公司、榮作公司之業務往來申請書,擔任忠揚公司、榮作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何須坦承未為之犯行而自陷囹圄?且被告亦明知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等情,竟仍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而為上開犯行,顯具有犯罪之故意,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05月24日修正施行
,該條第1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05月24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
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續犯、牽連犯加重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刑法第55條、第56條關於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於修正後
業已刪除,本案被告多次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於修正前應分依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依新法則應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認適用新法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綜上修正前、後之比較,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⒉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28條係規定:「二人以
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係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於本案犯罪事實,被告與前開周姓男子間,不論依新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是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⒊另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係以銀元1百元、2百元或3百元,即新臺幣3百元、6百元或9百元折算1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則係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經比較新舊法,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係忠揚公司、榮作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已如前述,自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可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進而共同填製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發票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以供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使用,並致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前開成年人間,就填製不實會計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應以共同正犯論;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前開成年人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而適用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並審酌被告因貪圖不當利益,而共同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幫助逃漏之營業稅額高達615萬9,193元,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惟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復說明被告犯罪在96年04月24日以前,且本案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或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條例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規定,諭知其減得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經核原判決上開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未借名給人擔任公司負責人,也沒有開立不實發票等語,惟查:被告明知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記為公司之負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進而共同填製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卻仍借用名義供他人登記為忠揚公司、榮作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確有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已如前述, 況忠揚 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下申請人「甲○○」欄位筆跡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6年1月18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960001495號函暨附件、96年7月9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960013772號函暨附件中所附忠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及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2份,其中文件上記事欄位處「甲○○」筆跡部分,鑑定結果均與被告之簽名筆跡相符,被告就本件犯行自難諉為不知以脫卸罪責。而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被告提起上訴,仍執前開情詞否認犯行而為爭執,自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周盈文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附表一:
(一)忠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金額以新臺幣計,單位為元)┌──┬─────────┬─────────┬─────┬─────┐│編號│買受人│發票開立時間及編號│銷售額│稅額│├──┼─────────┼───┬─────┼─────┼─────┤│⒈│宏豪工程有限公司│90/12│KD00000000│885,000│44,250│├──┤├───┼─────┼─────┼─────┤│⒉││90/12│KD00000000│800,000│40,000│├──┤├───┼─────┼─────┼─────┤│⒊││90/12│KD00000000│826,000│41,300│├──┤├───┼─────┼─────┼─────┤│⒋││90/12│KD00000000│800,000│40,000│├──┤├───┼─────┼─────┼─────┤│⒌││90/12│KD00000000│826,000│41,300│├──┤├───┼─────┼─────┼─────┤│⒍││90/12│KD00000000│800,000│40,000│├──┤├───┼─────┼─────┼─────┤│⒎││90/12│KD00000000│826,000│41,300│├──┤├───┼─────┼─────┼─────┤│⒏││90/12│KD00000000│800,000│40.000│├──┤├───┼─────┼─────┼─────┤│⒐││91/06│NA00000000│1,106,820│55,341│├──┤├───┼─────┼─────┼─────┤│⒑││91/06│NA00000000│2,144,000│107,200│├──┤├───┼─────┼─────┼─────┤│合計│││10張│9,813,820│490,691│├──┼─────────┼───┼─────┼─────┼─────┤│⒒│如果兒童劇團│90/12│KD00000000│11,429│571│├──┤├───┼─────┼─────┼─────┤│⒓││90/12│KD00000000│30,476│1,524│├──┤├───┼─────┼─────┼─────┤│⒔││90/12│KD00000000│38,095│1,905│├──┤├───┼─────┼─────┼─────┤│⒕││90/12│KD00000000│71,429│3,571│├──┤├───┼─────┼─────┼─────┤│合計│││4張│151,429│7,571│├──┼─────────┼───┼─────┼─────┼─────┤│⒖│雟昌工程有限公司│91/04│MB00000000│804,000│40,200│├──┤├───┼─────┼─────┼─────┤│⒗││91/04│MB00000000│411,600│20,580│├──┤├───┼─────┼─────┼─────┤│⒘││91/04│MB00000000│759,000│37,950│├──┤├───┼─────┼─────┼─────┤│合計│││3張│1,974,600│98,730│├──┼─────────┼───┼─────┼─────┼─────┤│⒙│惠泰工程有限公司│91/02│LC00000000│504,000│25,200│├──┤├───┼─────┼─────┼─────┤│⒚││91/02│LC00000000│740,000│37,000│├──┤├───┼─────┼─────┼─────┤│合計│││2張│1,244,000│62,200│├──┼─────────┼───┼─────┼─────┼─────┤│⒛│義典工程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984,000│49,200│├──┤├───┼─────┼─────┼─────┤│││91/06│NA00000000│861,000│43,050│├──┤├───┼─────┼─────┼─────┤│││91/06│NA00000000│934,800│46,740│├──┤├───┼─────┼─────┼─────┤│││91/06│NA00000000│900,000│45,000│├──┤├───┼─────┼─────┼─────┤│││91/06│NA00000000│1,045,500│52,275│├──┤├───┼─────┼─────┼─────┤│││91/06│NA00000000│1,381,980│69,099│├──┤├───┼─────┼─────┼─────┤│││91/06│NA00000000│918,400│45,920│├──┤├───┼─────┼─────┼─────┤│││91/06│NA00000000│270,000│13,500│├──┤├───┼─────┼─────┼─────┤│││91/06│NA00000000│881,500│44,075│├──┤├───┼─────┼─────┼─────┤│││91/06│NA00000000│1,066,000│53,300│├──┤├───┼─────┼─────┼─────┤│││91/06│NA00000000│820,000│41,000│├──┤├───┼─────┼─────┼─────┤│││91/06│NA00000000│1,368,000│68,400│├──┤├───┼─────┼─────┼─────┤│││91/06│NA00000000│840,500│42,025│├──┤├───┼─────┼─────┼─────┤│合計│││13張│12,271,680│613,584│├──┼─────────┼───┼─────┼─────┼─────┤││谷峰科技股份有限公│90/12│KD00000000│1,300,000│65,000│├──┤司├───┼─────┼─────┼─────┤│合計│││1張│1,300,000│65,000│├──┼─────────┼───┼─────┼─────┼─────┤││啟城工程有限公司│91/06│NA00000000│1,292,500│64,625│├──┤├───┼─────┼─────┼─────┤│││91/06│NA00000000│1,292,500│64,625│├──┤├───┼─────┼─────┼─────┤│合計│││2張│2,585,000│129,250│├──┼─────────┼───┼─────┼─────┼─────┤││凱柏工程有限公司│91/02│LC00000000│625,000│31,250│├──┤├───┼─────┼─────┼─────┤│││91/02│LC00000000│625,000│31,250│├──┤├───┼─────┼─────┼─────┤│││91/02│LC00000000│812,800│40,640│├──┤├───┼─────┼─────┼─────┤│││91/02│LC00000000│812,800│40,640│├──┤├───┼─────┼─────┼─────┤│││91/02│LC00000000│500,000│25,000│├──┤├───┼─────┼─────┼─────┤│││91/02│LC00000000│688,400│34,420│├──┤├───┼─────┼─────┼─────┤│││91/04│MB00000000│717,500│35,875│├──┤├───┼─────┼─────┼─────┤│││91/04│MB00000000│693,000│34,650│├──┤├───┼─────┼─────┼─────┤│││91/04│MB00000000│481,810│24,091│├──┤├───┼─────┼─────┼─────┤│││91/04│MB00000000│766,500│38,325│├──┤├───┼─────┼─────┼─────┤│││91/04│MB00000000│735,000│36,750│├──┤├───┼─────┼─────┼─────┤│合計│││11張│7,457,810│372,891│├──┼─────────┼───┼─────┼─────┼─────┤││成吉工程有限公司│90/12│KD00000000│525,000│26,250│├──┤├───┼─────┼─────┼─────┤│││90/12│KD00000000│581,000│29,050│├──┤├───┼─────┼─────┼─────┤│││90/12│KD00000000│581,000│29,050│├──┤├───┼─────┼─────┼─────┤│││90/12│KD00000000│565,000│28,250│├──┤├───┼─────┼─────┼─────┤│││90/12│KD00000000│565,000│28,250│├──┤├───┼─────┼─────┼─────┤│││90/12│KD00000000│565,000│28,250│├──┤├───┼─────┼─────┼─────┤│││90/12│KD00000000│690,000│34,500│├──┤├───┼─────┼─────┼─────┤│││90/12│KD00000000│690,000│34,500│├──┤├───┼─────┼─────┼─────┤│││90/12│KD00000000│690,000│34,500│├──┤├───┼─────┼─────┼─────┤│││90/12│KD00000000│803,000│40,150│├──┤├───┼─────┼─────┼─────┤│││90/12│KD00000000│803,000│40,150│├──┤├───┼─────┼─────┼─────┤│││90/12│KD00000000│804,000│40,200│├──┤├───┼─────┼─────┼─────┤│││90/12│KD00000000│702,500│35,125│├──┤├───┼─────┼─────┼─────┤│││90/12│KD00000000│702,500│35,125│├──┤├───┼─────┼─────┼─────┤│││90/12│KD00000000│300,000│15,000│├──┤├───┼─────┼─────┼─────┤│││90/12│KD00000000│613,000│30,675│├──┤├───┼─────┼─────┼─────┤│││90/12│KD00000000│613,000│30,675│├──┤├───┼─────┼─────┼─────┤│││90/12│KD00000000│868,000│43,400│├──┤├───┼─────┼─────┼─────┤│││90/12│KD00000000│828,450│41,423│├──┤├───┼─────┼─────┼─────┤│││90/12│KD00000000│735,000│36,750│├──┤├───┼─────┼─────┼─────┤│││90/12│KD00000000│723,450│36,173│├──┤├───┼─────┼─────┼─────┤│││90/12│KD00000000│803,250│40,163│├──┤├───┼─────┼─────┼─────┤│││90/12│KD00000000│520,450│26,023│├──┤├───┼─────┼─────┼─────┤│││90/12│KD00000000│715,050│35,753│├──┤├───┼─────┼─────┼─────┤│││90/12│KD00000000│748,650│37,433│├──┤├───┼─────┼─────┼─────┤│││90/12│KD00000000│787,500│39,375│├──┤├───┼─────┼─────┼─────┤│││90/12│KD00000000│609,000│30,450│├──┤├───┼─────┼─────┼─────┤│││91/02│LC00000000│639,320│31,966│├──┤├───┼─────┼─────┼─────┤│││91/02│LC00000000│632,748│31,637│├──┤├───┼─────┼─────┼─────┤│││91/02│LC00000000│722,280│36,114│├──┤├───┼─────┼─────┼─────┤│││91/02│LC00000000│581,880│29,094│├──┤├───┼─────┼─────┼─────┤│││91/02│LC00000000│600,960│30,048│├──┤├───┼─────┼─────┼─────┤│││91/02│LC00000000│657,792│32,890│├──┤├───┼─────┼─────┼─────┤│合計│││33張│21,967,780│1,098,392│├──┼─────────┼───┼─────┼─────┼─────┤│總計│││79張│58,766,119│2,938,392│└──┴─────────┴───┴─────┴─────┴─────┘
(二)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金額以新臺幣計,單位為元)┌──┬─────────┬─────────┬─────┬─────┐│編號│買受人│發票開立時間及編號│銷售額│稅額│├──┼─────────┼───┬─────┼─────┼─────┤│⒈│宏豪工程有限公司│91/02│LC00000000│776,835│38,842│├──┤├───┼─────┼─────┼─────┤│⒉││91/02│LC00000000│687,500│34,375│├──┤├───┼─────┼─────┼─────┤│⒊││91/02│LC00000000│653,950│32,698│├──┤├───┼─────┼─────┼─────┤│⒋││91/02│LC00000000│717,500│35,875│├──┤├───┼─────┼─────┼─────┤│⒌││91/02│LC00000000│768,750│38,438│├──┤├───┼─────┼─────┼─────┤│⒍││91/02│LC00000000│728,750│36,438│├──┤├───┼─────┼─────┼─────┤│⒎││91/02│LC00000000│729,800│36,490│├──┤├───┼─────┼─────┼─────┤│⒏││91/02│LC00000000│651,900│32,595│├──┤├───┼─────┼─────┼─────┤│⒐││91/02│LC00000000│688,800│34,440│├──┤├───┼─────┼─────┼─────┤│⒑││91/02│LC00000000│646,250│32,313│├──┤├───┼─────┼─────┼─────┤│⒒││91/02│LC00000000│604,750│30,238│├──┼├───┼─────┼─────┼─────┤│⒓││91/02│LC00000000│742,500│37,125│├──┤├───┼─────┼─────┼─────┤│⒔││91/02│LC00000000│738,000│36,900│├──┤├───┼─────┼─────┼─────┤│⒕││91/02│LC00000000│777,750│38,888│├──┤├───┼─────┼─────┼─────┤│⒖││91/02│LC00000000│707,250│35,363│├──┤├───┼─────┼─────┼─────┤│⒗││91/02│LC00000000│750,475│37,524│├──┤├───┼─────┼─────┼─────┤│⒘││91/02│LC00000000│762,500│38,125│├──┤├───┼─────┼─────┼─────┤│⒙││91/02│LC00000000│727,750│36,388│├──┤├───┼─────┼─────┼─────┤│⒚││91/02│LC00000000│775,920│38,796│├──┤├───┼─────┼─────┼─────┤│⒛││91/02│LC00000000│474,000│23,700│├──┤├───┼─────┼─────┼─────┤│││91/02│LC00000000│701,250│35,063│├──┤├───┼─────┼─────┼─────┤│││91/02│LC00000000│615,000│30,750│├──┤├───┼─────┼─────┼─────┤│││91/02│LC00000000│676,500│33,825│├──┤├───┼─────┼─────┼─────┤│││91/02│LC00000000│403,690│20,185│├──┤├───┼─────┼─────┼─────┤│││91/02│LC00000000│555,500│27,775│├──┤├───┼─────┼─────┼─────┤│││91/02│LC00000000│420,250│21,013│├──┤├───┼─────┼─────┼─────┤│││91/02│LC00000000│630,640│31,532│├──┤├───┼─────┼─────┼─────┤│││91/02│LC00000000│660,000│33,000│├──┤├───┼─────┼─────┼─────┤│││91/02│LC00000000│410,000│20,500│├──┤├───┼─────┼─────┼─────┤│││91/02│LC00000000│574,000│28,700│├──┤├───┼─────┼─────┼─────┤│││91/02│LC00000000│555,500│27,775│├──┤├───┼─────┼─────┼─────┤│││91/02│LC00000000│615,000│30,750│├──┤├───┼─────┼─────┼─────┤│││91/02│LC00000000│544,500│27,225│├──┤├───┼─────┼─────┼─────┤│││91/02│LC00000000│615,000│30,750│├──┤├───┼─────┼─────┼─────┤│││91/02│LC00000000│762,500│38,125│├──┤├───┼─────┼─────┼─────┤│││91/02│LC00000000│717,500│35,875│├──┤├───┼─────┼─────┼─────┤│││91/04│MB00000000│737,000│36,850│├──┤├───┼─────┼─────┼─────┤│││91/04│MB00000000│738,000│36,900│├──┤├───┼─────┼─────┼─────┤│││91/04│MB00000000│725,905│36,295│├──┤├───┼─────┼─────┼─────┤│││91/04│MB00000000│696,575│34,829│├──┤├───┼─────┼─────┼─────┤│││91/04│MB00000000│748,250│37,413│├──┤├───┼─────┼─────┼─────┤│││91/04│MB00000000│742,500│37,125│├──┤├───┼─────┼─────┼─────┤│││91/04│MB00000000│717,500│35,875│├──┤├───┼─────┼─────┼─────┤│││91/04│MB00000000│715,000│35,750│├──┤├───┼─────┼─────┼─────┤│││91/04│MB00000000│77,000│3,850│├──┤├───┼─────┼─────┼─────┤│││91/04│MB00000000│697,000│34,850│├──┤├───┼─────┼─────┼─────┤│││91/04│MB00000000│43,050│2,153│├──┤├───┼─────┼─────┼─────┤│││91/04│MB00000000│717,500│35,875│├──┤├───┼─────┼─────┼─────┤│││91/04│MB00000000│660,000│33,000│├──┤├───┼─────┼─────┼─────┤│││91/04│MB00000000│676,500│33,825│├──┤├───┼─────┼─────┼─────┤│││91/04│MB00000000│656,000│32,800│├──┤├───┼─────┼─────┼─────┤│││91/04│MB00000000│687,500│34,375│├──┤├───┼─────┼─────┼─────┤│││91/04│MB00000000│738,000│36,900│├──┤├───┼─────┼─────┼─────┤│││91/04│MB00000000│701,250│35,063│├──┤├───┼─────┼─────┼─────┤│││91/04│MB00000000│666,250│33,313│├──┤├───┼─────┼─────┼─────┤│││91/04│MB00000000│779,000│38,950│├──┤├───┼─────┼─────┼─────┤│││91/04│MB00000000│720,500│36,025│├──┤├───┼─────┼─────┼─────┤│││91/04│MB00000000│768,750│38,438│├──┤├───┼─────┼─────┼─────┤│││91/04│MB00000000│742,500│37,125│├──┤├───┼─────┼─────┼─────┤│││91/04│MB00000000│779,000│38,950│├──┤├───┼─────┼─────┼─────┤│││91/04│MB00000000│758,500│37,925│├──┤├───┼─────┼─────┼─────┤│││91/04│MB00000000│758,500│37,925│├──┤├───┼─────┼─────┼─────┤│││91/04│MB00000000│715,000│35,750│├──┤├───┼─────┼─────┼─────┤│合計│││63張│41,730,290│2,086,523│├──┼─────────┼───┼─────┼─────┼─────┤││仁昶工程有限公司│90/12│KD00000000│875,000│43,750│├──┤├───┼─────┼─────┼─────┤│││90/12│KD00000000│758,000│37,900│├──┤├───┼─────┼─────┼─────┤│││90/12│KD00000000│810,000│40,500│├──┤├───┼─────┼─────┼─────┤│││90/12│KD00000000│897,000│44,850│├──┤├───┼─────┼─────┼─────┤│││90/12│KD00000000│853,000│42,650│├──┤├───┼─────┼─────┼─────┤│││90/12│KD00000000│790,000│39,500│├──┤├───┼─────┼─────┼─────┤│││90/12│KD00000000│860,000│43,000│├──┤├───┼─────┼─────┼─────┤│合計│││7張│5843,000│292,150│├──┼─────────┼───┼─────┼─────┼─────┤││香港商施格蘭志亞有│91/04│MB00000000│66,667│3,333│├──┤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計│││1張│66,667│3,333│├──┼─────────┼───┼─────┼─────┼─────┤││ 麥可強森 娛樂事業股│91/04│MB00000000│19,048│952│├──┤份有限公司├───┼─────┼─────┼─────┤│││91/04│MB00000000│19,048│952│├──┤├───┼─────┼─────┼─────┤│││91/06│NA00000000│38,095│1,905│├──┤├───┼─────┼─────┼─────┤│合計│││3張│76,191│3,809│├──┼─────────┼───┼─────┼─────┼─────┤││嘉德證券投資顧問股│90/12│KD00000000│548,000│27,400│├──┤份有限公司├───┼─────┼─────┼─────┤│││90/12│KD00000000│75,902│3,795│├──┤├───┼─────┼─────┼─────┤│││90/12│KD00000000│76,000│3,800│├──┤├───┼─────┼─────┼─────┤│││90/12│KD00000000│553,000│27,650│├──┤├───┼─────┼─────┼─────┤│││90/12│KD00000000│75,700│3,785│├──┤├───┼─────┼─────┼─────┤│││90/12│KD00000000│563,000│28,150│├──┤├───┼─────┼─────┼─────┤│││90/12│KD00000000│75,900│3,795│├──┤├───┼─────┼─────┼─────┤│││90/12│KD00000000│76,100│3,805│├──┤├───┼─────┼─────┼─────┤│││90/12│KD00000000│551,000│27,550│├──┤├───┼─────┼─────┼─────┤│││90/12│KD00000000│75,180│3,759│├──┤├───┼─────┼─────┼─────┤│││90/12│KD00000000│567,000│28,350│├──┤├───┼─────┼─────┼─────┤│││90/12│KD00000000│75,988│3,799│├──┤├───┼─────┼─────┼─────┤│││90/12│KD00000000│73,850│3,693│├──┤├───┼─────┼─────┼─────┤│││90/12│KD00000000│557,000│27,850│├──┤├───┼─────┼─────┼─────┤│││90/12│KD00000000│75,400│3,770│├──┤├───┼─────┼─────┼─────┤│││90/12│KD00000000│75,340│3,767│├──┤├───┼─────┼─────┼─────┤│││90/12│KD00000000│75,290│3,765│├──┤├───┼─────┼─────┼─────┤│││90/12│KD00000000│76,000│3,800│├──┤├───┼─────┼─────┼─────┤│││90/12│KD00000000│75,208│3,760│├──┤├───┼─────┼─────┼─────┤│合計│││19張│4,320,858│216,043│├──┼─────────┼───┼─────┼─────┼─────┤││雟昌工程有限公司│91/02│LC00000000│682,500│34,125│├──┤├───┼─────┼─────┼─────┤│││91/02│LC00000000│700,000│35,000│├──┤├───┼─────┼─────┼─────┤│││91/02│LC00000000│600,000│30,000│├──┤├───┼─────┼─────┼─────┤│││91/02│LC00000000│647,500│32,375│├──┤├───┼─────┼─────┼─────┤│││91/02│LC00000000│300,000│15,000│├──┤├───┼─────┼─────┼─────┤│合計│││5張│2,930,000│146,500│├──┼─────────┼───┼─────┼─────┼─────┤││振洋工程有限公司│90/12│KD00000000│790,000│39,500│├──┤├───┼─────┼─────┼─────┤│││90/12│KD00000000│810,000│40,500│├──┤├───┼─────┼─────┼─────┤│101││90/12│KD00000000│826,000│41,300│├──┤├───┼─────┼─────┼─────┤│102││90/12│KD00000000│841,500│42,075│├──┤├───┼─────┼─────┼─────┤│103││90/12│KD00000000│790,000│39,500│├──┤├───┼─────┼─────┼─────┤│104││90/12│KD00000000│810,000│40,500│├──┤├───┼─────┼─────┼─────┤│105││90/12│KD00000000│826,000│41,300│├──┤├───┼─────┼─────┼─────┤│106││90/12│KD00000000│826,000│41,300│├──┤├───┼─────┼─────┼─────┤│107││90/12│KD00000000│804,870│40,244│├──┤├───┼─────┼─────┼─────┤│108││90/12│KD00000000│810,000│40,500│├──┤├───┼─────┼─────┼─────┤│109││90/12│KD00000000│790,000│39,500│├──┤├───┼─────┼─────┼─────┤│110││90/12│KD00000000│826,000│41,300│├──┤├───┼─────┼─────┼─────┤│111││90/12│KD00000000│841,500│42,075│├──┤├───┼─────┼─────┼─────┤│112││90/12│KD00000000│790,000│39,500│├──┤├───┼─────┼─────┼─────┤│113││90/12│KD00000000│810,000│40,500│├──┤├───┼─────┼─────┼─────┤│114││90/12│KD00000000│790,000│39,500│├──┤├───┼─────┼─────┼─────┤│合計│││16張│12,981,870│649,094│├──┼─────────┼───┼─────┼─────┼─────┤│115│惠泰工程有限公司│91/02│LC00000000│576,000│28,800│├──┤├───┼─────┼─────┼─────┤│116││91/02│LC00000000│784,000│39,200│├──┤├───┼─────┼─────┼─────┤│117││91/02│LC00000000│709,120│35,456│├──┤├───┼─────┼─────┼─────┤│118││91/02│LC00000000│576,000│28,800│├──┤├───┼─────┼─────┼─────┤│合計│││4張│2,645,120│132,256│├──┼─────────┼───┼─────┼─────┼─────┤│119│宇展營造廠股份有限│91/04│MB00000000│72,855│3,643│├──┤公司├───┼─────┼─────┼─────┤│120││91/04│MB00000000│71,840│3,592│├──┤├───┼─────┼─────┼─────┤│合計│││2張│144,695│7,235│├──┼─────────┼───┼─────┼─────┼─────┤│121│谷峰科技股份有限公│90/12│KD00000000│700,000│35,000│├──┤司├───┼─────┼─────┼─────┤│合計│││1張│700,000│35,000│├──┼─────────┼───┼─────┼─────┼─────┤│122│元麒營造有限公司│91/02│LC00000000│420,000│21,000│├──┤├───┼─────┼─────┼─────┤│合計│││1張│420,000│21,000│├──┼─────────┼───┼─────┼─────┼─────┤│123│偉橋營造有限公司│91/04│MB00000000│57,150│2,858│├──┤├───┼─────┼─────┼─────┤│合計│││1張│57,150│2,858│├──┼─────────┼───┼─────┼─────┼─────┤│124│成吉工程有限公司│91/02│LC00000000│630,000│31,500│├──┤├───┼─────┼─────┼─────┤│125││91/04│MB00000000│437,760│21,888│├──┤├───┼─────┼─────┼─────┤│合計│││2張│1,067,760│53,388│├──┼─────────┼───┼─────┼─────┼─────┤│126│喜晟企業有限公司│91/04│MB00000000│133,333│6,667│├──┤├───┼─────┼─────┼─────┤│合計│││1張│133,333│6,667│├──┼─────────┼───┼─────┼─────┼─────┤│總計│││126張│73,116,934│3,655,856│└──┴─────────┴───┴─────┴─────┴─────┘附表二:
(一)忠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幫助逃漏稅捐部分(金額以新臺幣計,單位為元)┌──┬─────────┬─────────┬─────┬─────┐│編號│買受人│發票數量│銷售額│稅額│├──┼─────────┼─────────┼─────┼─────┤│1.│宏豪工程有限公司│10張│9,813,820│490,691│├──┼─────────┼─────────┼─────┼─────┤│2.│雟昌工程有限公│3張│1,974,600│98,730│├──┼─────────┼─────────┼─────┼─────┤│3.│惠泰工程有限公司│2張│1,244,000│62,200│├──┼─────────┼─────────┼─────┼─────┤│4.│義典工程有限公司│13張│12,271,680│613,584│├──┼─────────┼─────────┼─────┼─────┤│5.│谷峰科技股份有限公│1張│1,300,000│65,000│││司││││├──┼─────────┼─────────┼─────┼─────┤│6.│啟城工程有限公司│2張│2,585,000│129,250│├──┼─────────┼─────────┼─────┼─────┤│7.│凱柏工程有限公司│5張│3,393,810│169,691│├──┼─────────┼─────────┼─────┼─────┤│8.│成吉工程有限公司│27張│18,132,800│906,643│├──┼─────────┼─────────┼─────┼─────┤│總計││63張│50,715,710│2,535,789│└──┴─────────┴─────────┴─────┴─────┘
(二)台灣榮作企業有限公司幫助逃漏稅捐部分(金額以新臺幣計,單位為元)┌──┬─────────┬─────────┬─────┬─────┐│編號│買受人│發票數量│銷售額│稅額│├──┼─────────┼─────────┼─────┼─────┤│1.│宏豪工程有限公司│63張│41,730,290│2,086,523│├──┼─────────┼─────────┼─────┼─────┤│2.│仁昶工程有限公司│7張│5843,000│292,150│├──┼─────────┼─────────┼─────┼─────┤│3.│香港商施格蘭志亞有│1張│66,667│3,333│││限公司台灣分公司││││├──┼─────────┼─────────┼─────┼─────┤│4.│麥可強森娛樂事業股│2張│57,143│2,857│││份有限公司││││├──┼─────────┼─────────┼─────┼─────┤│5.│嘉德證券投資顧問股│19張│4,320,858│216,043│││份有限公司││││├──┼─────────┼─────────┼─────┼─────┤│6.│雟昌工程有限公司│5張│2,930,000│146,500│├──┼─────────┼─────────┼─────┼─────┤│7.│振洋工程有限公司│16張│12,981,870│649,094│├──┼─────────┼─────────┼─────┼─────┤│8.│惠泰工程有限公司│4張│2,645,120│132,256│├──┼─────────┼─────────┼─────┼─────┤│9.│宇展營造廠股份有限│2張│144,695│7,235│││公司││││├──┼─────────┼─────────┼─────┼─────┤│10.│谷峰科技股份有限公│1張│700,000│35,000│││司││││├──┼─────────┼─────────┼─────┼─────┤│11.│元麒營造有限公司│1張│420,000│21,000│├──┼─────────┼─────────┼─────┼─────┤│12.│偉橋營造有限公司│1張│57,150│2,858│├──┼─────────┼─────────┼─────┼─────┤│13.│成吉工程有限公司│1張│437,760│21,888│├──┼─────────┼─────────┼─────┼─────┤│14.│喜晟企業有限公司│1張│133,333│6,667│├──┼─────────┼─────────┼─────┼─────┤│總計││124張│72,467,886│3,623,40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95年05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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