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69號原告即上訴人詮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益章 被告即被上訴人 洪琮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4,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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