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送達代收人 林奕宏
相 對 人 陳平夫
傅通華
黃以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潮簡字第372號原告傅通華與
被告黃以君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
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
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455號裁裁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
內文書。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讓與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東企銀)業已將其對債務人陳平夫所
有之債權暨其他一切從屬權利轉讓與訴外人新裕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復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又相對人傅
通華於本院107年度潮簡字第372號判決中陳稱有對陳平夫
借款,聲請人既為陳平夫之債權人,對於陳平夫對第三人間
之積極債權,自得代位發動並進而受償。聲請人為瞭解陳平
夫之借款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求
准予閱覽本院107年度潮簡字第372號原告傅通華與被告黃
以君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下稱系爭案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已受讓台東企銀對債務人陳平夫之債權,
聲請人為陳平夫之債權人乙節,固提出本院86年度執字第74
41號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據。惟聲請人非系爭案件
之當事人,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
卷宗,並未提出經該案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又
聲請人所提對於陳平夫之債權證明,僅釋明其與陳平夫之財
產狀況有經濟上利害關係,尚不足以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該案訴訟卷宗,於法不合
,不應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