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222號聲請人 胡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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