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44號聲請人 王盛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被繼承人甲○○所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1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太平洋日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為聲請人繼承自甲○○,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7年4月19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太平洋日報,至107年9月19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89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4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乙○○○股份有限公司│000Z-00Z00000│股票│1│12││├─┼───────────────┼──────────────┼────┼───┼────┼───┤│2│乙○○○股份有限公司│000Z-00Z00000│股票│1│12││├─┼───────────────┼──────────────┼────┼───┼────┼───┤│3│乙○○○股份有限公司│000Z-00Z00000│股票│1│13││├─┼───────────────┼──────────────┼────┼───┼────┼───┤│4│乙○○○股份有限公司│000Z-00Z00000│股票│1│16││├─┼───────────────┼──────────────┼────┼───┼────┼───┤│5│乙○○○股份有限公司│000Z-00Z00000│股票│1│68││├─┼───────────────┼──────────────┼────┼───┼────┼───┤│6│乙○○○股份有限公司│000Z-00Z00000│股票│1│37││├─┼───────────────┼──────────────┼────┼───┼────┼───┤│7│乙○○○股份有限公司│00ZZ-00000000-0│股票│1│15││├─┼───────────────┼──────────────┼────┼───┼────┼───┤│8│乙○○○股份有限公司│00ZZ-00000000-0│股票│1│24││├─┼───────────────┼──────────────┼────┼───┼────┼───┤│9│乙○○○股份有限公司│00ZZ-00000000-0│股票│1│12││├─┼───────────────┼──────────────┼────┼───┼────┼───┤│10│乙○○○股份有限公司│00ZZ-00000000-0│股票│1│30││├─┼───────────────┼──────────────┼────┼───┼────┼───┤│11│乙○○○股份有限公司│00ZZ-00000000-0│股票│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