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25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 謝錦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