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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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光照 相對人即債務人杜彥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債務約定以月利率5%計算利息,依前揭說明,逾年息20%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