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35號聲請人 林群益 相對人開泉防火工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民國101年4月1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第2點前段為:「101年4月1日至
101年10月31日每月原領工資差額,相對人應於次月10日(
101年5月10日給付101年4月份)匯入新臺幣(下同)1萬328元之每月原領工資差額。」詎相對人遲未給付4月份、5月份之工資差額2萬656元。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101年4月18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