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暫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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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字第7號聲請人合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香鐘 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汪家倩 律師相對人 陳正雄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筱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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