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2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明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1號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461、12647、137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理由亦闕如);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唐照明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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