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家賢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102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案經本院羈押,惟羈押本質上係為保全證據、保全被告刑罰執行之強制處分,侵害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甚鉅,倘羈押處分對促進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之利益已非顯著或無羈押必要,而繼續羈押被告,則有違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且被告已認罪,令被告具保以停止羈押即足以確保刑事訴追與審判,本案被告無羈押必要甚明。被告具有悔意,懇請降低保釋金額,或以母親的房屋抵押,日後開庭隨傳隨到。
二、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後,被告上訴,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重罪羈押之要件,且具保、責付等替代處分不足以擔保被告於審判與執行之順利進行,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被告在案。
㈡嗣於103年1月21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當庭撤回上訴
,有本院審判筆錄及撤回上訴卷在卷可參。案件既已確定,被告數日後即將入監服刑。而被告係因缺錢花用致犯此重罪,由被告之犯罪動機、即將執行重刑、及被告家裡對被告並無約束力來看,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於停止羈押後,恐又為經濟因素而逃亡,而避不執行刑期,是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且本件被告所犯已判刑7年4月確定,縱使停止羈押亦沒幾天,被告勢必又須至監所執行重刑,停止羈押對被告而言,非但不能解除被告人身自由受拘禁之苦,反而增添被告面對重刑的心理負擔,不利被告日後之矯正執行。被告現無財產,猶須仰賴其母親抵押房屋籌措具保金額,當認被告亦無法即時提出較高額度的保證金具保。又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羈押,在合於「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要件下,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第8條之人身自由、第16條之人民訴訟權等基本權保障,並無違背,為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65號解釋在案。因此,被告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被告以羈押違憲及無羈押必要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理由並不充分,礙難准許。
三、綜上,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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