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月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月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