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19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德仁
林哲安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