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6年台覆字第3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06年度台覆字第30號聲請覆審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決定(106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林明宏(下稱聲請人)前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民國89年12月5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遭羈押計25日,嗣經原決定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而請求冤獄賠償。原決定機關以96年度冤獄賠償字第2號決定駁回其請求,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亦以96年度台覆字第89號決定駁回其覆審之聲請。嗣聲請人多次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均經原決定機關予以駁回,復經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本庭駁回其覆審之聲請,有各該決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聲請人)前案紀錄表可稽。聲請人以同一事由更為本件請求,自非合法。原決定機關駁回其請求,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錦樑法官梁玉芬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