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文號:法矯字第0970047895號),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