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武雄選任辯護人林進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見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武雄於起訴後之101年1月24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單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李奕逸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附件: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