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15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民法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
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本件債權於本院96年執字15746號案受償後,應餘本金329,727元及違約金35,285元,請提出抵充順序特約條款或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