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附表(積欠金額有誤)。
二、請求利率依據及其計算基準。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