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568號債權人 陳慧珊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退還執行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繳納之執行費新臺幣8,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執行費如有溢收情事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該聲請至遲應於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8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11,549元,嗣債權人於113年5月3日具狀陳報本件債權與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1號假扣押事件係屬同一債權,已於上揭假扣押事件繳納8,000元,本件執行費有重複繳納之情形,併聲請退還重複繳納之執行費8,000元。經本院調閱上揭假扣押事件案卷審查確認為同一債權,且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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