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杜佳蓉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王慧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以被繼承人 吳崇豪 名義購買之車牌000-000號機車,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為被告所有,據原告陳報系爭機車之現值約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目前已發生違規罰鍰等金額約數千元,堪認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約為1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朱宏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