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乙○○
33號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于耀文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乙○○
33號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