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佳彣選任辯護人鄭淑子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佳彣自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謝佳彣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2年9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自101年11月起至102年1月間之2個月期間,為警查獲之竊盜次數高達12次,依其短期間內四處行竊之行徑觀之,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以欲留時間與其子女相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經本院綜合卷證資料,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上開理由非本院審酌應否羈押被告所應考慮之事項,故被告以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