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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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

上訴人 張騰睿莊祐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玉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7,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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