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
上訴人 張騰睿 即 莊祐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玉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7,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