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柏宏 被告 張志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蕭權閔法官孫啓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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