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文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68010元│08月09日││││││起│││└──┴────┴──────┴──────┴───────┘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4年0│││68010元│09月08日││9月08日起至││││起││清償日止,按月││││││依34元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緣相對人廖文誠於民國103年4月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