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雪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雪鳳因不滿告訴人 吳沛齊 阻撓其與告訴人之配偶交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臉書張貼傳送如附表所示足以使人難堪之粗鄙或毀損該人社會評價之文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妨害名譽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王雪鳳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妨害名譽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沛齊已於105年9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附表┌──┬───────┬──────────────────┐│1│民國103年11月│從以前到現在老公常不回家,你卻說每天│││12日上午11時4│老公抱著睡覺,你是想老公瘋了還會講瘋│││分│話了,你該去看醫生了沒有沒得瘋病,可││││憐呀你(連結)│├──┼───────┼──────────────────┤│2│103年11月11日│讚,老公說好像抱著一個阿嬤在睡覺呢?│││晚上11時12分│(連結)│├──┼───────┼──────────────────┤│3│103年11月12日│拜託你了,你出門也好好打扮一你自己好│││上午11時10分│嗎?臉皮多已經下垂還打扮成一個阿嬤的││││樣子丟老公的臉(連結)│├──┼───────┼──────────────────┤│4│103年11月18日│你真的有那麼不要臉了嗎?哦對了我卻忘│││晚上7時58分│了你的臉皮已經下垂了,暈倒(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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