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9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編號1之支票已於民國95年11月16日,編號2、3之支票已於95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3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泰銀行中山分行│95年4月27日│155,453元│0000000│6│├──┼──────────┼────────┼──────┼─────────┼────────┼───────────┤│002│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泰銀行中山分行│95年5月27日│189,946元│0000000│7│├──┼──────────┼────────┼──────┼─────────┼────────┼───────────┤│003│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泰銀行中山分行│95年5月11日│39,113元│00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