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7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5年度催字第19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5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82││├──┼────────────┼───────────┼────┼────┼────┼────┤│00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1││├──┼────────────┼───────────┼────┼────┼────┼────┤│004│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4││├──┼────────────┼───────────┼────┼────┼────┼────┤│005│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01││├──┼────────────┼───────────┼────┼────┼────┼────┤│006│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