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沈銘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