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 程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時聖靉 等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李宜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