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債權人 陳信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家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19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106年4月1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㈣提出債務人約定清償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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