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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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債權人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維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李維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㈣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為何?並陳報積欠租金起訖日期為何?及提出積欠租金計算式。
㈤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為何?並陳報積欠管理費起訖日期為何?及提出積欠管理費計算式。
㈥陳報債務人積欠水電費金額為何?並陳報積欠水電費起訖日期為何?及提出積欠水電費計算式及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皇清